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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5-31 06:53:42
原告蒲xx起诉被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300万元及利息234万元(2018年1月1日至 2018年9月30日,月利率2%,后续按此利率计至还清,二审阶段已达到2600万),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
蒲xx称,2013年5月,案外人李x、刘xx等人向其借款1000 万元,后因无法按时还款,刘xx在2014年6月30日委托李x向被告追偿1300万元用于还款,被告于2014年9月21日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2014年12月底前还清欠款。2016年3月28日,双方及刘xx签订《还款协议》,刘xx将对被告的1300万元债权转让给蒲xx,被告承诺2017年12 月31日前还清欠款,还以自有商品房备案作为担保,但被告未履行。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蒲xx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从2018年1月1日起按年息 10% 计算至还清之日止),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委托张小虎律师提出上诉,认为一审认定为借款合同纠纷错误,应为债权转让协议纠纷,且一审认定李x代替被告对外融资错误,李x与被告不存在代理关系,款项也未交付给被告。
张小虎律师依法接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后,开展了全面细致的代理工作:通过多次会见当事人、详细查阅案卷材料、深入研究案情,为庭审做了充分准备,一审及终审作出以下观点:
1.原告在原审中主张本案是债权转让,现在变更为民间借贷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
2.(2019)云民9xx号民事裁定书已经确定本案属于债权转让协议纠纷,发回重审后,本案一审仍然以借款合同纠纷审理,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3.一审法院认为第三人李x身份特殊,推定李x代替xx房地产有限公司对外向蒲xx融资,亦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经过审理,终审高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我方的主张,认定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其不应承担案涉款项还款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不当,终审予以纠正。
另外,一审案件受理费1138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蒲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3840元由蒲xx负担。